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市区各医保经办机构、本市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0〕75号),进一步做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合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录》设定参保人员个人自理比例为30-40%的项目,个人自理比例按30%执行;20-30%的项目按20%执行;10-15%和10-20%的项目,按10%执行;5-10%的项目,按5%执行。
二、单价在200元(不含)以上的医用材料,国产和合资产品先个人自理10%,进口产品先个人自理2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及《目录》的限额规定支付。
三、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实行限额支付。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标准,按实际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高于支付限额标准的,限额标准内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费。
(一)参保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入住普通病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床位费支付限额为35元/日,离休人员为45元/日。
(二)参保人员入住中心监护病房、层流病房,自入住之日起14日内的床位费及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15-60日,先由个人自理1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61日及以上先由个人自理3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四、参保人员使用吻合器和植入人工晶体的费用不再另外设限,按《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五、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先到所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登记,经核准后方可入住。一个疾病过程的康复治疗支付原则上不超过90天,脑瘫按该项目限定支付规定执行。对超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康复项目规定支付时限的患者,由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评估,经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支付时限,延长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脑瘫按规定支付期限执行)。
六、以上涉及个人自理部分规定,不适用于离休人员,但限额、限疗程及限部位的规定同样适用。
七、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政策服务项目通知
2011年8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