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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6-14 08:59 来源:捷点科技(瓯海) 浏览人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信息中心,全市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3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30号)要求,我局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进行了调整,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公布的数据库电子版做好对应调整工作,数据库电子版可登录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wzhrss.gov.cn)下载。

  二、涉及调整和新增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参保人员个人自理比例按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有关政策的通知》(温人社发〔2011〕11号)执行,其中,个人自理比例为5-15%的医疗服务项目,参保人员个人自理比例按5%确定。

  三、从2012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使用已从数据库中删除的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此次数据库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统一部署,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做好对应调整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按时结算。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信息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9090218、88121389。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