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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发布人力社保惠企政策的公告
发表时间:2017-06-15 17:07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为了指导企业用足用好人力社保政策,支持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民生工作,市人力社保局梳理了近年来我市一系列惠及企业的就业促进、社保扶持、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等方面政策,特在此发布。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向温州市或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积极申报,符合条件后兑现落实。

一、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上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自然减员及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除外)少于单位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

依据:《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温州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人社发〔2013〕185号)

二、减轻企业医保缴费负担

主要内容:在不降低职工医保待遇的前提下,将用人单位门诊统筹缴费费率由原3.5%下调为3%,同时进一步下调职工大病救助缴费标准,在职职工由原每人每月9元下调为每人每月5元、退休人员由原每人每月3元下调为每人每月1元。

依据:关于修改《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等文件部分条款的请示(温人社〔2014〕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4〕51号)

三、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限至2014年底)

依据:《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温州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人社发〔2013〕185号)

四、见习单位综合商业保险补助及正式聘(录)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对见习单位为见习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综合商业保险费用可给予补助。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正式聘(录)用的,可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可给予补贴。

依据:《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温人社发〔2012〕118号)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可按其为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中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限至2014年底)

依据:《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温州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人社发〔2013〕185号),《关于温州市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温人社发〔2013〕396号)

、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主要内容:困难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后,因金融危机、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需要裁员而未裁员或少裁员,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积极开展预防失业工作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依据:《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温州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人社发〔2013〕185号)

、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主要内容: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3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当年创办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吸纳其他毕业3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依据:《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温州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人社发〔2013〕185号)

、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主要内容: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和信贷条件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等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贴息。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317号)

、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企业新接收重点群体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52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依据:《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10号)

、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主要内容: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证书),可按照当地当年公布的培训项目和标准,根据培训人数和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培训成本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依据:《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培训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温劳社培〔2010〕56号),《关于公布2014年温州市区职业培训补助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温人社发〔2014〕137号)。

、温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

主要内容:市财政对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3万元开办经费补助。对工作室的技能大师,列入省市高技能人才国(境)外培训的范围,并可优先推荐“温州市首席技师”、“瓯江技能大奖”评选。

依据:《关于建立温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温人社发〔2012〕172号)

、高技能人才奖励

主要内容:企业高技能人才,优先入选“瓯江技能大奖”、“首席技师”、“名师名家”评选,“瓯江技能大奖”给予5万元、“首席技师”给予2万元的奖励。选派一批金蓝领高技能人才赴国(境)内外进行短期进修培训。

依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温委办发〔2012〕58号)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社保扶持

主要内容:个体工商户从转型升级为企业当年起,社会保险缴纳可实行3年缓进期,缓进期内允许其暂不按企业申报,其员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原已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执行。

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力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温政办〔2013〕30号)。

、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社保扶持

主要内容:“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全省统一在每年6月份集中减征。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

、博士后工作补助与奖励

主要内容:凡经国家、省批准设立并如期招收博士后进站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试点单位,市财政给予15万元的博士后建站资助经费。经市批准设立并如期招收博士后进站的博士后科研工作试点站,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建站资助经费。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试点站升级为省级试点单位或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由市财政再给予5万元资助。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试点单位、试点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每人可获得3万元生活补贴;博士后优秀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可获5万元补助;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留在温州工作的,每人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5万元。

依据:《关于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温政办〔2006〕346号),《温州市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实施细则》(温人社发〔2013〕217号)。

、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资助

主要内容:根据用人单位聘请“海外工程师”所支付的薪酬,年薪酬分30(含)-50万元、50(含)-70万元、70(含)-100万元、100万元及以上等4个区间,分别按每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专家差旅费、生活补助费、科研工具购置费等。对积极引进“海外工程师”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用人单位,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和市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单位)。对入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依据:《关于转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温州市引进国(境)外专家智力资助暂行办法>、<温州市鼓励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的通知》(温委办发〔2012〕142号)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资助

主要内容:市级每年重点遴选资助50个左右国(境)外专家智力项目,每个项目市财政资助5万元,效益特别明显的,酌情增加资助金额。列入国家和省资助的专家组织及非专家组织引智项目,市财政给予国家和省资助金额一半的经费匹配。入选国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的,市财政给予不超过国家资助金额的40%经费匹配。被评为国家、省、市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单位)的,市财政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依据:《关于转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温州市引进国(境)外专家智力资助暂行办法>、<温州市鼓励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的通知》(温委办发〔2012〕142号)

、专家服务基层活动

主要内容:每年征集企业需求,与浙江省博士后联谊会进行对接。对接上的专家来温免费为企业提供技术难题咨询服务。同时每年组织省里高级医疗专家赴我市欠发达地区提供义诊活动。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建立浙江省博士后温州科技创新基地的批复》(浙人社函〔2009〕17号) 

、市551人才工程经费资助

主要内容:市5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培养人员310名左右,其中第一层次10名左右,第二层次100名左右,第三层次200名左右。第一层次培养人员,给予一次性4万元经费资助,第二层次培养人员,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并遴选20名左右极具培养前景的第三层次培养人员,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实施培养人员工作津贴制度,在培养期内的第一层次培养人员,由市人才专项资金给予每月500元的工作津贴,第二层次培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每月200元的工作津贴(可在科研项目经费或资助经费中列支)按月发放。

依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551人才工程”(2011-2020)实施意见〉的通知》(温委发〔2011〕146号)

二十、温州市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主要内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温州市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每2年选拔1次,每次选拔10名左右,每人一次性发给特殊津贴20000元。

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温州市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1〕107号)

二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

主要内容:市重点创新团队每年给予10万元的专项人才奖励,主要用于团队成员素质提高、学术交流、开展创新性项目自主选题研究等方面,在管理服务期内按年下拨。市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凭温州市重点创新团队证书,经市委人才办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办理落实居留、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等手续。

依据:关于转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温州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和〈温州市重点创新团队遴选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温委办发〔201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