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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17-00030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17-09-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9-08 14:52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局系统内部管理水平,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助力“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及国家、省有关内部控制要求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人,全面推进局系统内部控制建设,规范局系统内部管理和业务办理活动,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人力社保系统公共服务效能和内部治理水平不断提高,为打造廉洁人社、阳光人社、高效人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局系统内部管理和业务办理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各类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重点关注局系统重要经济活动、关键事项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局系统内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内部管理和业务办理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权力运行制约,切实规范各项内部管理和业务办理活动。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和业务办理情况,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内控实施,在2018年底前完成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等关键事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实施工作。到2020年,局系统基本形成权责一致、制衡有效、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更好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人力社保系统内部治理水平、规范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四、主要内部控制方法

(一)职责分工控制。合理设置部门和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职责分工过程中,充分考虑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制衡要求。不相容职务通常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监督检查等。

(二)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控制。根据内部管理和业务办理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职能交叉或职责不清的办理事项,理顺职能,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档案控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理事项的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办理事项所涉及的材料和表格,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确保业务档案的清晰、规范、完整。

(七)信息系统控制。健全内部管理和业务办理信息内部公开制度,建立办理事项的信息化控制流程,将办理事项的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五、工作措施

(一)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再造。各处室(直属单位)结合局“阳光政务”事项标准化工作,系统梳理各类事项(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内部管理事项)的办理流程,充分利用内部控制方法,合理配置权责,实现流程再造和优化。通过不断规范和强化内部控制流程,进一步明确控制目标和关键控制点,明晰业务流程和工作职责,形成全员内控的工作方式和按照制度办事的工作作风。

(二)加强内部权力制衡,规范内部权力运行。将制衡机制融入到各处室(直属单位)内部管理和业务办理各个环节中,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做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重点岗位和关键岗位定期轮岗。实行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建立资金基金使用绩效的审查审计机制,促进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三)推进内控信息化建设,抓好风险预警防范。将内部控制融入各处室(直属单位)业务信息系统建设中,实现内部控制的程序化和常态化,提高内控实施效率。瞄准内部管理和业务办理活动中的薄弱环节,全面分析风险点,制定风险应对策略。通过运用制衡机制和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各处室(直属单位)内部管理和业务办理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廉政风险等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及时堵塞制度漏洞、消除管理隐患、保护干部职工。

(四)建立内控评价制度,完善内控监督检查。建立内控实施监督评价机制,将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通过委托第三方审计、廉政风险排查、现场监督检查等方式开展内控测试与评价,通过审计建议书、监察建议书、检查报告等方式将内控评价结果反馈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充分发挥内部控制“未病先防”作用。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内部控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为加强局系统内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内控措施落实到位,成立局内控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组长,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副组长,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内控与社保基金监督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局系统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对处室(直属单位)内控执行情况加强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处室(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内控实施工作,负责人要亲自部署,针对本处室(直属单位)在内部管理和业务办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制定专门的防控措施,补足短板,强化内部控制和约束,并经常性地开展自我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堵住潜在的风险漏洞。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处负责指导和协调处室(直属单位)公共财物资源、财政资金使用等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控制;行政审批处要以“最多跑一次”事项为基础,负责指导和协调处室(直属单位)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内部经办流程再造和优化工作;人事处、内控与基金监督处负责指导和协调处室(直属单位)对除行政审批外的行政权力事项、内部管理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办理流程整合优化。各处室(直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内控实施工作。局内控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适时对行政权力、公共服务和内部管理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三)建立长效机制。实施内控定期汇报制度,各处室(直属单位)每年要对内控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并报告,发生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局内控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将内控实施情况纳入处室(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与干部考核、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对因内部控制缺失或执行不力,导致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在追究责任人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全面提升内控管理成效。

(四)营造内控氛围。加强内控业务培训,深化对内控工作的认识,切实提高各处室(直属单位)内控管理水平。加强内控宣传,尤其对内控的关键、要点进行重点宣传,强化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大家提高风险防范和抵制权力滥用意识,牢固树立“人人内控”理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营造注重风险防范、强化责任意识的良好风气和内控氛围。

 

附件:1.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局内控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暂行规定

      3.温州市人力社保局内部控制事项办理说明书(适用于内部管理事项) 

 

附件1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成立局内控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局内控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提高局系统内部管理水平,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经研究,决定成立局内控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徐顺聪

副组长:胡凯生

成  员: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内控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附件2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局系统内部管理水平,规范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提高公共服务效能。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控制

第五条  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第六条  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控制制度。明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八条  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岗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  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条  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估。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审计)。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局党组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十一条 进行组织机构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进行经济活动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情况。

 

            第四章 主要经济活动运行控制

第一节 预算业务控制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十五条 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十六条 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  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十八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节 收支业务控制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条 各项收入应当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处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四条 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务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三节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务、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四节 资产控制

  第三十二条 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三十三条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 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务、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五节 建设项目控制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七条 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十八条 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财务、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三十九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条 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务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四十一条 加强档案管理。做好建设项目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六节 合同控制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四十五条 加强合同订立管理。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条 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四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章评价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内控监督制度,明确内控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充分发挥财务、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内部监督应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五十条 内部控制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内控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改进建议,督促整改落实。

温人社发〔2017〕18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