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18-00428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8-12-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起草目的
为规范人力社保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和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三、主要内容
1.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编制和调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发展规划;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战略性、基础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人事任免、局内部管理事务,不适用本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决策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3.征求意见的形式:通过局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相关单位和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7日。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组织征求和听取意见时,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初稿和起草说明等材料。
4.报送合法性审查应提交的材料: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决策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说明;决策内容解读;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5.重大行政决策结果的公布: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及依法应当保密外,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通过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决策结果。决策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后公布。
6.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决策执行部门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者停止执行决策。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执行部门应当采取专家评审、社会评议等方法,组织开展决策事项实施情况评估,提出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实施的建议,并形成评估报告。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决策事项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执行部门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局长室报告。局长室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对决策事项作出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实施的决定。决策事项内容调整适用决策程序,但情况紧急,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危害的除外。
7.责任追究:决策执行部门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执行偏离决策方案,或者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四、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