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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2-23 08:34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各市及义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全省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进一步提升全省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现将《浙江省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29  

   

   

   


浙江省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时登记细则

 

    为规范全省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推进全省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终身学习”,进一步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推进文化浙江建设,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面向全省文化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能经常获得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

第二条  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全省各级在职、在岗从事文化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文化专业科目、文化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文化专业科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公共文化、文化产业、艺术科技、非物质文化遗产、表演艺术、视觉艺术、文物与博物(考古)等文化专业课程(件)等。

文化行业公需科目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程(件),内容主要包括文化行业的职业道德、业务政策、发展规划等。

一般公需科目由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

第四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明确专人,按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本辖区文化专业科目和文化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辖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文化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度应达到90学时,其中文化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文化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六条  接受文化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途径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参加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考试,考试合格的,认定登记36学时,以考试合格证或证明文件为认定依据。专项考试是指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特定课程(业务知识)学习推出的考试,旨在以考试的形式检验特定课程学习情况。具体参见相关专项考试通知文件。

(二)参加列入省文化厅年度政治理论、党建研究、业务知识等培训计划的培训,每半天可认定登记4个学时,1天可登记8个学时。以培训文件通知、考试考核合格证、日程安排表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三)参加“浙江文化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可认定登记课程标定的学时1:1换算。以系统记录为认定依据。

(四)参加其他机构组织开展的文化专业培训、短期进修、学术研讨活动,每半天可认定登记3个学时,1天可登记6个学时。以举办方的培训文件(通知)、考试(考核)合格证、日程安排表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五)参加文化类课题研究(调查研究)、规划制订的,每项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和其他课题规划可分别认定登记32个、24个、18个和12个学时,其中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按100%80%60%计算学时,其后作者不计学时,作者顺序以实际参与人的范围为准。以立项文件、课题结题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六)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文化类论文(译文)、著作(译作)的,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可认定登记24个学时,其中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按100%80%60%计算学时,其后作者不计学时,作者顺序以实际参与人的范围为准。以公开发行的刊物为认定依据。

(七)参加文化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每门考试考核合格课程可认定登记3个学时。以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格证等证件为认定依据。

(八)文化专业其他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及登记标准,由省文化厅确认。

第七条   取得第七条各项学时的年度界定,以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证书)、文件(通知)等佐证材料的时间为准。同一项目跨年度的,只计为其中一个年度的学时数。

第八条   文化专业科目和文化行业公需科目可通过下列途径开展学习:

(一)浙江文化干部网络学院;

(二)浙江继续教育网;

(三)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

(四)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提供或认可的网络平台、培训机构;

(五)其他正规的网络平台、培训机构。

第九条  文化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文化专业科目和文化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依托浙江文化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平台建立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经本辖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进行及时、如实登记。一般公需科目到人力社保部门提供的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第十条  本辖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的相互配合,认真做好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信息的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之一,文化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评审时,应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表。

第十二条  文化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评审时,存在学时登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鼓励各文化企事业单位将继续教育情况与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继续教育年度指从当年11日起,至当年1231日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公布自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文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