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17-00982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7-03-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日前,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印发了《温州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有关人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便于广大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理解执行,现对《实施细则》作如下政策解读:
1.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业创新,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2015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浙政发〔2015〕37号)都对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提出明确要求;2016年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规定,事业单位科研人才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2016年12月底,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出台《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134号),并明确指出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市制定出台了《实施细则》,对我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的适用范围、办理程序、人事管理、相关保障措施,特别是原单位与创业创新企业之间如何衔接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适用范围有哪些?
温州市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除外)在编在岗的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我市范围内的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我市创办(参与创办)企业。其中,担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含“双肩挑”人员),须按规定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创新。考虑具体情况以下三类人员不适用本细则:(1)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国防安全科研项目攻关等工作的人员;(2)离岗对本单位主要业务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人员;(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离岗的人员。
3.离岗手续怎么办理?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签订协议。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准许创业人员离岗。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到本部门所属、出资、参股企业创业创新的,还须在本部门进行公示。
4.离岗期限有多长?
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单位,须提前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双方续签协议延长约定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申请离岗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保留人事关系年限不超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双方保留人事关系。
5.人事关系如何管理?
一是事业单位合同管理方面。要求事业单位应与离岗创业创新人员签订协议,明确离岗期限、聘用合同变更、科技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有关事项。如有需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创新人员、企业也可签订三方协议。二是职称和岗位聘任方面。离岗创业创新人员在离岗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晋升的权利。离岗创业创新期间取得的科研开发、技术应用和转化成果等业绩,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离岗创业创新人员离岗前所聘岗位,经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三是考核管理方面。离岗创业创新人员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原事业单位应定期了解创业创新项目进展情况。离岗创业创新人员要自觉服从原单位的管理和考核,每半年报告创业创新情况和履行约定情况,离岗期间的年度考核由原单位根据所在创业单位出具的意见进行,除出现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以外,一般定为合格等次。四是离岗期满或期间中止人事关系处理方面。离岗创业创新人员在离岗创业创新期满要求返回单位工作,或约定离岗创业创新期限未满要求中止离岗协议返回工作的,均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原单位。原单位应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对在离岗期满时既不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手续,又不按时返回工作的,原单位可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与其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手续,按规定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6.工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有哪些规定?
一是工资等收入待遇问题。《实施细则》规定,所在事业单位停发离岗创业创新人员工资、补贴、奖金等收入待遇,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的调资政策进行调整。二是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考虑给单位和个人更多的选择权,离岗创业创新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离岗创业创新人员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可由原单位承担,也可由原单位、个人和企业三方另行约定。三是住房公积金约定,可由原单位、个人和企业三方根据约定继续缴纳。四是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政策。离岗创业创新人员无论是在原单位还是在创业创新单位,均应按照相关规定由各用人单位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后,由其受伤时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7.还有哪些优惠政策?
除了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外,还鼓励科研人员与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离职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规定,与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离职创业创新的科研人员,若离岗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5年内需重新流动到同行业事业单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这一政策,畅通离职高层次科研人才重回事业单位渠道,对那些有创业创新能力和想法的科研人员,可以减少一些后顾之忧,有一定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