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17-00986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7-06-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流程
3月28日温州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研究讨论并通过2017年度市区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参加的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经信委等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成员单位。5月27日浙江省统计局公布《2016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后,我局起草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文件,5月31日至6月1日征求局相关处室意见,修改完善部分文字。6月1日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一周(2017年6月1日至6月7日),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后,6月12日提交局党组办公例会集体讨论通过,印发《关于公布市区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温人社发〔2017〕136号)。
二、适用范围对象
温州市区(不包括洞头区)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三、主要内容变化
1.缴费基数:根据《关于发布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66号)中“确认2016年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385元”,确定市区企业单位月基准缴费基数为4699元。企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为2819.4元,最高为14097元;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2016年度保持不变,即最低月缴费基数按5368元的80%确定为4294.4元,最高为16104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月缴费基数均为4699元。
2.缴费比例: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7年5月1日起由原来的1%下调为0.5%(4月份仍按1%执行);工伤保险单位基准缴费比例按行业类别划分,并进行相应浮动;其他险种缴费比例与上年保持不变。
3.其他: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年医疗费缴纳标准调整为29688元;离休人员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年医疗费缴纳标准调整为23750元;医疗救助保险,各区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省部属在温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年医疗费等缴纳标准与上年保持不变。
四、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为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