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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19-0030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19-07-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07- 01 17: 13 浏览次数: 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两个健康”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去年以来,市委市政府提出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强调要不断推进营商环境建设,致力打造全国一流的营商环境,奋力创建新时代民营经济“两个健康”发展先行区,争当新时代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领跑者。同时,浙江省人力社保厅下发《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6号),决定在我省开展特殊工时审批实行清单式改革试点,其中明确要求在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先行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工作,将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使工作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努力使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在实现“ 最多跑一次”的基础上,争取“不用跑”,将更有利于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都得到有效保护,有效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资双赢。

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的概念

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是创新特殊工时管理的一种方式,是指用人单位经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许可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后,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经批准后,其清单内的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不再需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要求报批的一项制度。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本市范围内,已取得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并在有效期内,以及初次或变更申请特殊工时行政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开展民主协商——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人力社保部门审批。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分已取得特殊工时许可的企业、初次申请特殊工时行政许可的企业、信息变更申请的企业等三种不同情况的企业,明确提交申请材料。

1.已取得特殊工时许可的企业,申请材料包括:《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申请表》原件一份;用人单位就实行特殊工时清单式管理开展平等协商的材料;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2.初次申请特殊工时行政许可的企业,按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有关规定申报,并填报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申请表。申请材料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申请表》原件一份;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各一份;用人单位就实行特殊工时清单式管理开展平等协商的材料。

3.信息变更申请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已经取得特殊工时许可并纳入清单式管理的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计算周期等任何一项变更,并继续实行特殊工时的,除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两项变更仅填写《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信息变更申请表》并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外,其余事项变更均应按初次申请特殊工时许可规定,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重新提交材料和《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信息变更申请表》申请许可。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备案或重新批准后同时调整并公布管理清单。

(四)动态管理

1.人力社保部门官方网站公布《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目录》的同时,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员工对用人单位在实施特殊工时制度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2.人力社保部门每5年开展一次清单内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调整岗位清单。特殊工时制度执行较好、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行政许可条件的用人单位,继续保留在清单内;对特殊工时制度执行较差、职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用人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并且不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条件的,撤销其行政许可,并将其从清单中取消;企业主体消亡的,应将其从清单中取消,并通过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布。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四、需其他说明的情况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设在本市范围的港、澳、台资企业及其所属经济组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