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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0-03-10 16:22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一、政策内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一户企业一个年度只能申请一次,且不能同时享受社保费返还政策和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政策。

二、申报对象

温州市范围内裁员率符合要求且未申请社保费返还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和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可申请。人力资源企业为用工企业代为申领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的,代领后必须如数返还给实际用工企业(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在享受范围)。

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政策裁员率标准为不高于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为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20%。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职工退休、死亡以及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同一集团公司内部调动的,不计入裁员。

裁员率计算公式为:(2018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不计入裁员人数)/2018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三、返还标准

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标准为企业及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四、操作流程

(一)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注册法人用户账号,按流程在线申请。

(二)根据网站进度,查看审核、公示进展。

(三)企业确认按提供的基本户账户收到奖补资金(无需提供收款凭据)。

五、工作职责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政策解释及落实落地等工作。

(联系人:周敬超,联系方式:89090302)

咨询电话

市本级:0577-89090302

鹿城区:0577-56677587

瓯海区:0577-88520579

龙湾区:0577-8696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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