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20-00189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0-06-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保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同时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7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依法报告和公开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信息数据的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信用约束”的要求。制定《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主要特点
一是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转变监督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变事前监管为事中事后监督。
二是对列入年度报告公示的对象、内容、程序和方式等,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无增设地方性规定。
三是对年度报告的应用作一些附加,主要是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争取荣誉,做大做强。无增设地方性处罚措施。
二、主要内容
该《通知》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及《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释义》相关说明,对年度报告的相关工作做了规定,主要有:
(一)需要提供年度报告的对象:凡在我市注册并从事经营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职业中介机构)都需要提供年度报告,但从事公益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需要提供。
(二)提供年度报告的时间:规定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交上年度的经营情况,主要是考虑机构有一定的时间准备。
(三)年度报告提供的内容: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情况”进行表述,同时要求以文字加表格的形式提供。
(四)年度报告的公示:一是公示的项目按《条例》规定区分应该公示和自愿选择公示的内容,并提供了统一格式的模板;二是规定了公示的程序,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接收审核并征询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三是规定了公示的统一网站,使社会监督更加方便。
(五)年度报告的应用:结合国家、省和我市开展的各类机构荣誉评选活动,鼓励机构按时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对出现《条例》规定的情形时,才按《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执行时间:2020年8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