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21年度考核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对象为市直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机关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中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年度考核内容
综合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突出工作绩效和业务能力与岗位要求的匹配度,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强化目标责任制考核,重点考核本职工作目标、专项工作目标和作风纪律建设目标等方面内容。以聘用合同管理为主导,突出考核聘用合同的履职情况。“双肩挑”人员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应当包括所聘两个岗位的职责任务。
(三)年度考核等次和比例
1.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本单位或主管部门被评为2020年度考绩优秀单位、2021年度重点攻坚行动专项考核优秀单位以及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或全国、全省系统综合性表彰的,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申报说明,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优秀等次比例可按20%确定。对未开展平时考核工作以及平时考核未与个人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视情况核减其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核减的比例最高可达5%。
2.农村指导员、下派村第一书记;市驻京信访工作组人员;抽调到市“五水共治”办、乡村振兴办、市国家自创区建设专班工作人员;市直有关部门派驻市审批中心窗口人员,由各考核责任单位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单位。上述人员单列考核,优秀人数不占原单位的优秀比例。
(四)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可量化、可操作的考核办法,坚持公开方案、公开过程、公开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人对全年的德、能、勤、绩、廉主要情况进行总结、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年度考核登记表》。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年终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4.由本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6.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7. 将本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上进行申报。
8.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并备案。
二、奖励
(一)奖励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一般应给予嘉奖。奖励的奖金,由所在事业单位发放。
(二)关于考核优秀等次的嘉奖审批权限
市直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奖励决定文件发文权限上同。
(三)奖励的基本程序
1.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2. 市级各部门(直属单位)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奖励情况汇总表》和奖励决定文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并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人事管理版块的“奖励”栏进行登记。
3. 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存入个人及单位文书档案。
三、工作要求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奖励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加大考核奖励力度,规范考核奖励程序,严格考核奖励规定,不断提高考核奖励工作的整体效能。考核奖励工作应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奖励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请各单位于2022年1月24日前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申报2021年度考核奖励,纸质材料报送至市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联系人及电话:许艳梅 0577-89090172
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年度考核登记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
3.年度考核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名单表
4. 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他人员名单表
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6.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情况汇总表
7.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申报说明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