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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21-00283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1-05-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申报2021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职工缴费工资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5-10 09:08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制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现就温州市各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时间

温州全市范围内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于2021年6月15日前,为2020年12月31日以前已在本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申报2021年缴费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按已申报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确定,无需再次申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不一致的除外)。

二、申报形式

用人单位可采用以下形式申报2021年度职工缴费工资。

1.网上申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进入浙江省社会保险网报系统,点击“参保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进行办理。

2.窗口申报。因特殊情况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请于2021年6月15日前凭《用人单位职工工资申报表》(加盖公章),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申报。

三、申报要求

1.职工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填报,不得少报、漏报、瞒报。

2.职工缴费工资(职工上年度月工资收入)=上年度职工本人所有工资性收入÷本人上年度工作月数,精确到元。同一年度内,职工缴费工资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

3.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职工缴费工资 (202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其他项目请勿修改。参保职工基本信息有误的,请按规定另行申报变更,如有其他问题,可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四、其它有关问题

2021年1月至6月期间的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应缴费额,社保经办机构暂按2020年12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予以核定。待2021年缴费基数启用后予以结算,多退少补。

逾期未申报缴费工资的参保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职工当前缴费基数的110%在新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进行调整。2021年缴费基数启用后,用人单位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相关政策执行。

各用人单位为职工申报的缴费工资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内予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再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瞒报、少报缴费工资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职工发现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工资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也可以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举报。

五、温州市社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咨询

电话

市本级:0577-88866656

鹿城区:   0577-88129810

瓯海区:0577-85773051

龙湾区:   0577-85987010

经开区:0577-85851792

洞头区:   0577-63483901

乐清市:0577-61881220

瑞安市:   0577-66865006

平阳县:0577-59885123

永嘉县:   0577-57672877

文成县:0577-59026863

泰顺县:   0577-67587021

苍南县:0577-68115030

龙港市:   0577-68665203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