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02-00001 | 文号 | 温劳社养〔2002〕124号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阅读版本 | |
成文日期 | 2002-07-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13-2002-0003 |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社保分局:
为规范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进一步为广大企业职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按照《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职工退休手续办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本通知所指的企业职工是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名义参保的人员。
二、退休条件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等特殊工种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及与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名义参保的人员,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及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名义参保的人员,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企业职工符合延迟退休条件的,按《关于企业职工延迟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意见》(温劳社〔2002〕92号)文件规定执行。
5、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缴费年限条件按《温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温政〔1998〕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审批权限
1、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其退休手续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凡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超过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不能计算缴费年限。
2、从事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企业职工符合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四、办理程序
企业职工符合办理退休、退职条件按以下程序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
3、职工本人档案;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的,应提供《企业
职工因病、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
6、职工按特殊工种条件提前退休的,应提供《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
7、延迟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应提供《企业职工延迟退休审批表》;
8、其他有关他证明材料。
(二)填写《温州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表》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核定其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职工退休证》、《职工退职证》,统一加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退休专用章》钢印。
六、本通知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