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04-00003 | 文号 | 温劳社养〔2004〕47号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阅读版本 | |
成文日期 | 2004-03-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ZJCC13-2004-0001 关于解决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通知 |
本局各社保分局、市社保中心: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浙委办[2003]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我市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提前退休
在我市地方企业工作以及原在我市地方企业工作,因企业改制或其它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现再就业有困难的军转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如本人自愿,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核发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待遇
已从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含上述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市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2003年12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根据市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核发,差额部分由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200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