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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07-00001 文号 温人才〔2007〕1号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事局 阅读版本
成文日期 2007-01-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13-2007-0001
关于市直属及市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温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1- 08- 12 16: 12 浏览次数: 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市直机关、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现就市直属及市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温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关于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直属及市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评定为中介类、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补充各类工作人员。

二、 关于公开招聘计划和招聘公告

公开招聘计划一般一年编制一次。用人单位可选择在每年的3月份或7月份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定。

采用编报公开招聘计划办法后,原实行的事业单位年度增人计划篮卡制度不再执行。

招聘公告一般应在公开发布前5日,由用人单位上报市人事局核准。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单位简介、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招聘办法、报名和考试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属于定期招聘的由市人事局统一向社会发布;属于不定期招聘的由用人单位通过温州人才网及市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招收符合《温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规定的可采用考核方式招聘的人员,可以不向社会发布公告,但应在一定范围实行公示制。

三、 关于定期招聘和不定期招聘

公开招聘一般应采取定期招聘的方式举行,定期招聘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用人单位举行不定期招聘的,应按程序经过核准后,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公开招聘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具备下列几种情况的,可以举行不定期招聘:

1、工作急需招聘的;

2、因岗位特殊,通过定期招聘报名,达不到规定的开考比例的;

3、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大型人才招聘会公开招聘的;

4、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组团赴外地招才引智的;

5、其他经市人事局同意需举办不定期招聘的。

教育、卫生等系统其公开招聘计划及公告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根据本系统特点,由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组织公开招聘。

四、关于可以简化公开招聘有关程序的几种情形

特殊职位招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因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的开考比例的岗位或专业需按原计划招聘工作人员。特殊职位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与聘用计划数比例是1:1的,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和人事部门确认后,在“温州人才网”按特殊紧缺专业予以公布,3天后如在本市范围内无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报名,则按有关规定,对已报名人员进行考核合格后,直接办理聘用手续;如另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应按程序组织考试、考核。

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组团赴外地招才的公开招聘岗位及专业应为本市紧缺急需的专业。其外出公开招聘公告,经过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招聘程序可以适当简化,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通过面试及业绩考核等简便方法,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市人事局根据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聘用意见,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性较强,且具有一定社会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公开考录的有关程序进行,也可以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采取灵活的考试方式,只通过专业笔试和专业面试等方式进行。招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在组织笔试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五、关于考试、面试工作

公开招聘有关考试试题应委托有相当资质的考试专门机构提供,个别特殊专业需委托有关专家出题的,则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公开招聘面试考官一般为5—7人,由有关行业专家以及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领导组成,其中,用人单位的考官比例一般不超过考官总数的40%。

六、关于聘用手续的办理

经公开招聘确定的聘用人员,原属于在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流动手续;属于新参加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填写《温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核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局审批(其中,属于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事业单位招收适用《温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规定的各类工作人员,应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规定,签订由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用人单位凭流动(聘用或接收)手续及聘用合同到市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登记手续。

七、其他有关事项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国家西部地区和我市139个欠发达乡镇就业。凡由学校选送支援西部建设的毕业生以及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级组织、人事部门派遣到我市139个欠发达乡镇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限满一年,且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在符合市直属及市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考录工作人员有关资格条件的前提下,经考试,其考试最后综合分数可加10分。

公开招聘工作应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拟聘用人员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对在报名、考试、体检、考核中有舞弊或欺骗行为的应聘人员应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实施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是改革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社会资源人人共享,构建和谐社会,客观公正地选拔人才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及公开招聘公告,认真做好公开招聘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公开招聘制度的,市人事部门将一律不予办理进人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市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