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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07-00002 文号 温劳社养〔2007〕31号
发布机构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版本
成文日期 2007-04-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13-2007-0003
关于市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发布日期: 2021- 08- 12 16: 22 浏览次数: 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本局各社保分局、市社保中心,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7〕 15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劳社老〔2007〕7号)精神,现就市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问题

1、从2006年4月1日起,市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基数调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调整为20%。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统计部门有关数据公布。

2、上述人员已按老办法标准缴纳200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作预缴处理,差额部分不再调整。缴费基数按已缴纳的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数额除以20%的缴费比例重新确定,缴费工资指数为重新确定的缴费基数除以2005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3、鉴于2005年市区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2006年度不再设立过渡期。

4、对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若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例为20%。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调整问题

1、从2006年4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基数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已按老办法标准缴纳200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其个人账户按8%重新划建。

2、对2006年4月1日后,参保人员已按11%的比例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异地转出、转入手续的,个人账户不再调整。

3、已按《关于分流安置市区号牌残疾人机动三轮车车主的通知》(温清治〔2000〕01号)、《印发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劳动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0〕116号)规定预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对2006年4月1日后的预缴年限,其缴费基数、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不再调整。

4、参保人员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中补缴2006年4月1日前年限的个人账户根据温社险〔2001〕69号第三条规定划建,补缴2006年4月1日后年限的个人账户按8%划建。

5、2006年4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已按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在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其2006年度的个人账户按8%重新划建。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的问题

1、计发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时,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为:1.1。

2、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从1991年7月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的缴费时间开始计算。

3、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参保人员的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封定在1997年底(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

4、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退职条件,且年龄不足40周岁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40周岁的标准确定。满70 周岁以上办理退休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70周岁的标准确定。  

5、2006年4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已按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按浙劳社老〔2006〕154号文件规定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6、符合温政发 〔2007〕 15号文件第21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其退休时一次性补贴的增发比例为:

全国劳动模范:15%;省级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0%。

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10年及以上的:10%;累计满5年不满10年的:5% 。

高级专家: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获得者为15%;三等奖、四等奖的获得者为10%;省或中央、国家部委颁发的各种科技奖、成果奖、推广奖的获得者,及省或中央、国家部委批准确认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为5%。

7、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因单位改制、破产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间断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如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8、刑满释放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符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计算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上一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计算其基础养老金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服刑期,若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以本人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相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计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从实际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执行。

9、符合延缴条件的参保人员,延缴后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时,须及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计算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本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的上一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以本人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相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计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从实际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执行。

10、参保人员在我市一体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前中断工作的年限不设零指数。

四、个体参保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享受问题

对2006年4月1日后死亡,符合温政发 〔2007〕 15号文件第25条规定的个体参保人员,尚未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公告后,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办理。

五、转业及复员军人的军龄处理等问题

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其军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2、军队复员干部到企业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自谋职业的,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3、军队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在复员和转业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若复员或转业到地方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4、军人配偶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2003〕102号)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年限,其对应的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为0.6。

5、转业及复员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的,其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按替代指数确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确定问题另行研究。

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的问题

1、外省市农民工因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享受一年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根据温政〔1998〕7号文件规定,按一体化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半个月的本市1997年度最低月缴费工资(590元)。

2、在职职工因出国、出境定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享受一年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3、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享受一年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OO七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