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11-00727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11-09-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鹿城区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董云尧同志要求认定工龄的请示》(温鹿人劳〔2011〕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浙革〔1979〕95号文件有关工龄工资等问题的处理意见》(浙劳薪〔1980〕21号),以及原省劳动保障厅对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瓯海社保分局《关于原街道企业工作期间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6〕116号)精神,1979年8月9日以前在城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于1979年8月9日以后从这些单位的工作岗位上被招收到全民或县以上集体单位的,其工龄可从1979年8月9日浙革〔1979〕95号文件下达之日起计算;1979年8月9日以后参加城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以后被招收到全民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其工龄可从最后一次参加城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工作时间起连续计算。
鉴此,你局请示中涉及的1970年2月至1978年5月在城镇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从业时间,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能确认为连续工龄。
此复。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