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11-00728 | 文号 | 温劳社养〔2011〕27号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阅读版本 | |
成文日期 | 2011-02-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13-2011-0011 |
市社保中心、各社保分局、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管理工作,根据《温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温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温政〔1998〕7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2007〕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老账户(以下简称老账户)划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老账户的定义
老账户是指从市区一体化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至市区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各社保经办机构启动运行之前的个人账户,时间分别为:市本级及开发区:1991年7月-1998年3月;鹿城区:1991年7月-2001年2月;瓯海区:1991年7月-2001年10月;龙湾区:1991年7月-2000年12月。
二、划建对象
老账户划建只针对在保或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职人员,已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离退休(退职)人员的个人账户不再予以调整。
三、划建办法
老账户按照以政策为依据、保持个人账户管理的连续性和一致性的原则划建。1991年7月之前的缴费记录不划建个人账户。具体如下:
(一)缴费记录完整且正常缴纳的按以下办法划建
1.1991年7月至1994年3月的缴费记录统一按1996年度最低月缴费基数(480元)的12%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1确定,个人账户利息从1996年4月起按规定计算。其中个人缴费部分,1991、1992年度每月按照2元固定额记入个人账户,1993年度按照实际缴费基数的2%记入个人账户。
2.1994年4月至1996年3月之间的缴费记录,按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乘1996年度最低月缴费基数的12%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利息从1996年4月开始按规定计算;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实际缴费基数的4%记入,其中龙湾社保分局的原参保人员按照其实际缴费基数的2%记入。
3.1996年4月至1997年12月之间的缴费记录,按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基数的12%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实际缴费基数的5%记入,其中龙湾社保分局的原参保人员按照其实际缴费基数的4%记入。
4.1998年1月至各社保经办机构新账户建立之间的缴费记录,按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1998年和1999年度按照实际缴费基数的5%记入,其中龙湾社保分局的原参保人员按照实际缴费基数的4%记入;2000年度按照实际缴费基数的5%记入, 2001年度按照实际缴费基数的6%记入。
5.个人账户从1996年4月1日起按年复利计息,新账户建立后按月积数法计息。
6.截至2011年3月底前尚未到账的缴费记录暂不予划建。
(二)缴费记录中相关信息缺失的按以下办法划建
1.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划账户比例、个人缴费划账户比例、缴费到账时间等缺失的,根据缴费时间和应缴金额等信息按政策规定倒推确定上述缺失信息,并视同正常缴费划建个人账户。
2.人员身份缺失的,根据应缴费时间和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等信息倒推确定,如果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均缺失的,一律按单位职工划建个人账户。
(三)欠费清缴的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划建
欠缴的缴费记录不管在何时清缴,均按缴费记录对应的应缴时间,视同正常缴费划建个人账户并计息。
(四)补缴年限的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划建
1. 1991年7月至1994年3月的补缴年限,统一按1996年度最低月缴费基数的12%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实际指数记录,个人账户利息从1996年4月开始按规定计算。
2.1994年4月至1996年3月之间的补缴年限,按补缴时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乘1996年度最低月缴费基数的12%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利息从1996年4月开始按规定计算。
3.1996年4月至1997年12月之间的补缴年限,按补缴时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乘以缴费记录月份对应的上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6年4月至1997年3月为480元、1997年4月至1997年12月为590元)的12%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利息按正常缴费计算。
4. 1998年1月至各社保经办机构新账户建立之间的补缴年限,按补缴基数的11%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利息按正常缴费计算。
(五)预缴年限的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划建
预缴年限的缴费到账后,根据核定时的标准一次性划建个人账户。1996年4月之前的预缴年限,个人账户从1996年4月开始计息, 1996年4月之后的预缴年限,个人账户从到账之月开始计息。
(六)异地转入的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划建
1.1998年1月之后的缴费记录,按实际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记入,不再重新调整。
2.1998年1月之前的缴费记录,如已经划建个人账户并转入相应基金的,不再重新调整;按规定只转移缴费记录不转个人账户资金的,按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视同正常缴费划建个人账户。
四、账户调整
老账户建立后,对缴费记录有遗漏、差错或因重保退费的,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缴费记录遗漏的,首先由经办人员根据相关资料补登缴费记录,再根据补登缴费记录的缴费时间,视同正常缴费,由经办人员计算个人账户并手工调整个人账户储存额,调整部分在补登办理时当年的老账户中反映。
(二)缴费记录发生差错的,首先由经办人员根据相关资料计算出实际缴费记录应划建的个人账户金额,再计算出与信息系统中错误缴费记录对应的个人账户金额之间的差额,然后在信息系统删除错误的缴费记录信息,录入正确的缴费记录,再按差额对个人账户金额进行调整,调整金额反映在调整当年的老账户中。
(三)参保人员因重复缴费需要对预缴的老账户期间的缴费作退费处理的,由经办人员根据上述关于预缴的个人账户划建办法计算出退费部分的个人账户金额后,对个人账户进行调整。
五、其他
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专户按现行规定一并处理。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