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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11-00729 文号 温劳社养〔2011〕79号
发布机构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版本
成文日期 2011-05-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13-2011-0012
关于做好市区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13 15: 09 浏览次数: 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市区各社保分局、市社保中心,各区财政局,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清理规范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待遇项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基本养老金补贴及社区综合补贴制度

(一)从2011年3月份起,按月发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所需资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从2011年3月起, 按月发放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综合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一预拨到市社保中心,年度终了时,根据退休人员所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区新的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二级财政共同承担。

(二)为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补贴及社区综合补贴及时发放到位,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将二项补贴,每月随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一起发放。市区新增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补贴和社区综合补贴。

二、调整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列支渠道

(一)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原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从2011年3月起,改由财政专项资金支付。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一预拨到市社保中心,年度终了时,根据退休人员所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区新的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二级财政共同承担。

(二)纳入市区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原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从2011年3月起,改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人员,根据浙人社发〔2011〕22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3月1日起,改由企业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支付。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人员,按照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4〕118号)规定,仍由企业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