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11-00730 | 文号 | 温劳社养〔2011〕87号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阅读版本 | |
成文日期 | 2011-05-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13-2011-0013 |
本局各社保分局、市社保中心: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1年4月1日起,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市政府温政发〔2007〕15号文件规定执行,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
二、2011年4月1日后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增加的部分,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予以补发。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