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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11-00731 文号 温人社发〔2011〕43号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版本
成文日期 2011-09-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13-2011-0006
关于贯彻实施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13 15: 15 浏览次数: 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市各单位主管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3号)文件精神,为确保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的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对象: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范围为六十年代初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军事系统精减退职的正式职工,现无经济收入、生活有困难的人员。

二、申请程序

申请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程序如下:

(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精减退职时的原始证明;

2.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原精减回乡时户籍、现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乡镇(街道)出具的是否有享受其他补助的证明;

4.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是否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

如本人无法提供精减退职原始证明的,由原精减单位根据历史档案记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证明材料,填写《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报原精减单位审批。

(二)原精减单位初审:原精减单位根据精减退职人员的原始证明和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对《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予以认定。

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三)行政部门确认: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

军事系统精减退职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确认。

三、补助标准: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

四、经费渠道: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比照现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执行时间: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对已享受其他各类补助的人员,如享受的其他各类补助低于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可按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足;如高于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则不再享受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

其他各类补助是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因公(工)因病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等其他补助,由发放的各有关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二)对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可按浙人社发〔2011〕223号文件规定再享受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现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部分精减退职人员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后,应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向发放的机构出具享受资格认定证明;逾期没有提供资格认定的对象,发放机构将暂停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享受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死亡后,可享受每人2000元丧葬费,所需经费渠道同生活困难补助费。

七、工作要求

贯彻实施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工作量大面广,人员身份确认较复杂。因此,作为具体落实这一政策的职能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仔细地做好精减退职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精减退职人员能真正享受到生活补助,又要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领以及重复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现象发生。

 

附件:1.《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

2.享受其他补助情况证明

3.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证明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温  州  市  民  政  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