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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13-00681 文号 温人社发〔2013〕34号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版本
成文日期 2013-01-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13-2013-0004
关于明确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延长期限和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13 15: 40 浏览次数: 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健全劳动标准体系有关精神,进一步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实现企业和职工互利共赢,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有关问题和审批程序作如下通知:

一、首次申请特殊工时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实行期限原则上为1年;获得县级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称号,或上年度特殊工时制执行情况较好、职工权益保障较好的用人单位,实行期限可以延长到2年;获得省、市级以上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称号的用人单位,实行期限可以延长到3年。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必须重新申请。

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保证一整天休息时间,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

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且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不需要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范围,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执行。用人单位要求实行特殊工时制,应在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的基础上,按用人单位隶属关系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其中:隶属关系在县(市、区)范围内的市属企业和无区域性企业按社会保险参保隶属,由所辖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申请特殊工时制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

(三)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表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四)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意见。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工会组织召开实施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座谈会,讨论实施办法;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先召开职工大会,推选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代表,讨论实施办法,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各个岗位均要有职工代表,代表人数一般应占该岗位总人数的10%,但至少不少于1人;工会(或职工代表)需在《申报表》及实施办法上签署意见。

(五)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公示一周无异议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办法》一份。实施办法内容包括:1.安排劳动者工作和休息时间的具体规定。无论实行何种工作制度,用人单位每周至少要保证员工有一整天的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每天加班时间不超过3小时。2.时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的具体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每月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制度工作时间(166.64小时)的,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按日(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按规定不再计发加班加点的工资。3.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要在五个工作日内结清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劳动报酬。

四、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详细审查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必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核查,调查了解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特点、工资制度、作息时间等情况,召开职工座谈会,听取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

对申报岗位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要求、未征得工会或涉岗职工同意、未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等情形,或者上年度特殊工时制执行情况较差、劳动关系不够和谐的用人单位,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本局有关特殊工时制审批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