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13-00682 | 文号 | 温人社发〔2013〕153号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阅读版本 | |
成文日期 | 2013-03-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13-2013-0007 |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分局,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保分局,中央部属、省属驻温用人单位及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5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区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温州市市、区属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与上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温州市区的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本通知要求参加工伤保险。
二、市区机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用人单位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以0.2%为基准费率,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根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调整。
三、工伤保险费征收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执行,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地税部门负责按月向参保单位征收。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核算,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四、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规定执行。
职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次日起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工伤职工同时又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其应享受的公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
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的本人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五、工伤认定的管辖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登记、申报。新设立的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的规定办理登记、申报。
七、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实施前,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已处理的,原享受的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变;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还没处理的,其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办理(用人单位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原规定执行。
八、县(市)应按照省厅文件要求,制定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实施办法,也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人力社保、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温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20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