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14-00655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14-04-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执行工时制度和加班加点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班加点的程序、时限和违规处罚。
1.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加班加点,一般每日加班加点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加点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加点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可以按批准的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日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4.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小时工资=月工资÷21.75天÷8小时);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日工资=月工资÷21.75天);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1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3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制度。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加点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三、计算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基数的确定原则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项)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或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计发标准;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并且在工资集体协商中也无法确定计发标准的,可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工作情况下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即实得工资总额扣除奖金、加班加点工资和物价补贴、伙食补贴、劳动保护补贴等各项福利性的补贴)确定。如应扣除的项目难以划分的,也可按实得工资总额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加班加点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用人单位要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地进行一次自查,违规做法要及时进行纠正,各企业工会要担负起监督检查的职责,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