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14-00659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14-1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行业协会人才工作站: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3〕170号),进一步加强职能评审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后的监督管理,确保职称资格评审工作质量,现将《温州市职称评审职能转移监督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6日
温州市职称评审职能转移监督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职能转移后承接主体开展职称资格申报材料的初审、专业知识培训考试以及评审工作的质量和绩效,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3〕1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职能转移的监管主要采取行政监管。
第三条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承接主体开展的职称资格申报材料的初审、专业知识培训、考试以及评审工作进行监管评估。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职称评审的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组织开展职称申报初审、培训、考试和评审。
第四条 监管评估内容:
(一)承接主体的合法性。在承接转移职能期间,承接主体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二)承接主体依法开展职称申报初审、培训、考试和评审工作情况。包括是否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工作。
(三)承接主体建立职称工作机制。包括职称工作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履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工作协议书》,建立职称工作的规范和流程,明确职称工作标准、程序、管理、责任等。
(四)承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是否制定防止弄虚作假、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承接主体在开展工作中是否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情形。
(五)承接主体开展职称申报初审、培训、考试和评审的信息公开和收费情况。包括是否对职称申报的条件、程序、评审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培训和评审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有无违规收费等情况。
第五条 承接职能期间,承接主体每年应当向市人力社保局书面报告承接主体资格情况和当年职称评审工作情况。市人力社保局建立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等监管制度。在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承接主体提出改进建议,并跟踪整改。
第六条 协议执行期满时,由市人力社保局邀请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职能转移工作考核小组,按照监管评估内容,对承接主体进行考核评估。
承接主体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监管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
第七条 经考核合格的,市人力社保局应当与承接主体续签职能转移委托协议。考核不合格的,市人力社保局不再与承接主体续签职能转移委托协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自发文即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