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15-00603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15-02-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市社保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开发区社保分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决定适当调整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市区凡2015年3月31日前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温政〔1998〕7号、温政发〔200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5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在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29元的标准调整,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110元的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目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目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市区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市区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l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市区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若市区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4年的,按2014年的平均水平确定。
(四)2015年3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若增加金额低于此次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此次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五)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次月起执行。
六、工作职责
(一)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普遍调整、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及高龄退休(退职)人员增发倾斜部分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市社保中心负责处理。
(二)退休军转干部、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及退休的原工商业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若其基本养老金水平需按市区本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予以补足的,由市区各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调整。
(三)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增加的伤残津贴及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本次市区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由市区各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四)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退休(退职)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处理。
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2015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对照表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201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