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16-00734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16-05-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区人力社保局、开发区社保分局、市社保中心,各区财政局,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列支渠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6月1日起,市区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不再按照《温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的规定,从市区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改由离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支付。所需资金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规定,在单位经费中列支。
(二)原已纳入市区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发放,但所需资金从2016年6月起,改由财政专项资金支付。资金由市财政统一预拨到市社保中心,年度终了时,根据供养直系亲属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区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二级财政承担。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