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18-00438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18-12-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意见》要求在全市试行开展职业技工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在试行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联系。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