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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15-00607 文号 温人社发〔2015〕280号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版本
成文日期 2015-11-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13-2015-0003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日期: 2021- 08- 17 17: 03 浏览次数: 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13〕106号)和《温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0〕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关于严格执行岗位设置方案问题

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岗位有空缺的,应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根据编制员额、人员结构重大变化以及事业发展需要申请变更,实行动态管理。

新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后,及时将岗位设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二、关于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结构比例管理问题

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并根据实际聘用人员变化情况,计算并使用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的可聘数量,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开展岗位聘任。

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职称、且专业对口聘任到专技七级岗位的,聘任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不受已核准岗位数的限制,但晋升到高级内部更高等级的不可突破核准的岗位数。

三、关于岗位任职条件问题

岗位任职条件是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聘任和考核管理的主要依据。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岗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绩效考核等要求,按照岗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岗位任职条件,明确考核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的,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关于竞聘上岗问题

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竞聘上岗,应当逐级竞聘。竞聘对象应在原岗位聘满一个聘期。因组织原因调动工作,如调入单位所聘岗位等级、专业性质与调出单位所聘岗位等级、专业性质相一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者,聘任年限可连续计算。工作业绩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越级竞聘。越级竞聘规则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竞聘上岗后,应严格按照所聘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五、关于严格“双肩挑”人员范围问题

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同时聘任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 “双肩挑”对象。确需“双肩挑”的,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报批核准后予以聘任,不承担具体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得“双肩挑”。

“双肩挑”人员因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岗位后,不再执行“双肩挑”有关规定,可由本人选择聘任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选择聘任管理岗位的,按照岗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选择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六、关于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应当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做好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等日常管理工作。聘用合同的期限,按照聘用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应签而未签订聘用合同的,视同已与工作人员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工作人员拒签聘用合同的,按照聘用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岗位聘期考核问题

岗位聘期考核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中心环节。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聘期考核制度,强化聘期考核管理,逐步形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岗位聘任的期限,一般为3 年。聘期考核应结合年度考核情况,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完成聘期目标任务情况。聘期考核标准应当明确具体,体现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的不同要求。“双肩挑”人员的聘期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所聘两个岗位的职责任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各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聘期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对聘期考核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和考核要求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将其聘任到低于原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工作,执行新聘岗位等级的待遇标准。降低聘任岗位等级的人员在新聘岗位一个聘期内,不得竞聘原聘岗位或高于原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八、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后低聘岗位等级问题

对于在竞聘或聘期考核中,确因业务工作实绩不符合原聘岗位任职条件而低聘,且退休前仍在低聘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现聘岗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符合要求,单位可在其办理退休手续的前一个月,将其重新聘任到原聘岗位,并按时办理退休,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因违法违纪受处理或者处分等原因而低聘的人员,不列入上述规定。

九、关于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问题

按照中央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相结合的要求,对实行评聘合一的事业单位,应严格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缺额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实行评聘分离的事业单位,应从严控制推荐人选。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应按照岗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实行竞聘上岗。

高校、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按照国家和省高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新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聘用问题

首轮聘期考核合格的人员,在本级别晋升岗位等次或聘回原岗位后新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在新聘岗位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等次及以上的,事业单位可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按照竞聘上岗有关规定,将其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

十一、关于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问题 

对通过公开招聘进入市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一般应按规定程序将其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

对跨专业系列交流调动进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符合新岗位要求的,须取得与新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性质基本相同的,允许实行一年的试聘过渡期。在过渡期间,试聘在原聘岗位级别最低等级上,待取得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方可竞聘相应级别的岗位;试聘期满后未能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调整到管理或工勤岗位。

十二、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普通职员等级晋升问题

为调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积极性,在国家未出台职员制具体办法前,按照比例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的办法,解决市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部分工作年限和任职时间较长职员的等级晋升问题。

市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普通职员等级晋升,应具备温委办发〔2010〕93号文件第13、14条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规定的程序报批,级别不得超过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前任职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一)核定普通职员管理岗位数

事业单位设置普通职员管理七级和八级岗位,在原已核准的相应等级管理岗位数的基础上,再按照管理岗位总数的10%进行核定,其中七级职员不得超过核定总数的三分之一。事业单位填写《温州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普通职员等级晋升核准表》(见附件1),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事业单位可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管理岗位数额内进行选拔聘任:

1.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工作满6年以上,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员,分别选拔聘任为七级、八级普通职员。

2.新录用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和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的,分别选拔聘任为七级和八级普通职员。

3.对调入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事业身份人员,如其在原单位受聘为七级或八级普通职员,且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聘任到不高于原受聘岗位等级的普通职员岗位。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事业单位可在管理岗位总数内进行选拔聘任,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

1.按政策安置的原正营级(含技术10级)和原副营级(含技术11级)军队转业干部,首次聘用时分别聘任为七级、八级普通职员。

2.符合“双五”条件 (即岗位任职满5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担负领导职责的七级、八级职员,退出领导岗位以后,分别聘任为七级、八级普通职员。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办法和条件,研究解决相应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问题。

十三、关于工作人员岗位变动认定审核问题

事业单位完成首次聘任后,工作人员新聘岗位或变动岗位等级的,应当在一个月之内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审核备案,工资待遇从认定审核后的次月起兑现。

市属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八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和技术工三级及以上岗位,以及从工勤技能岗位转聘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岗位的新聘人员,应当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审核备案。除上述岗位外,其他等级岗位均由主管部门按岗位管理相关规定审核确定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十四、关于加强监管问题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聘用备案制度和年度检查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及时纠正违纪违 规问题,确保岗位管理制度的正常有序运行。

十五、其他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今后国家、省及上级有关部门如有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温州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普通职员等级晋升核准表

 

中 共 温 州 市 委 组 织 部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