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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20-00437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1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博士后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18 09: 07 浏览次数: 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博士后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27日

温州市博士后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温委人〔2020〕1号)中关于提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水平的有关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经费的规范使用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博士后工作经费限用于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相关工作使用,包括建站资助、工作站日常经费资助(含科研经费资助)、博士后人员生活补助、流动站导师津贴奖励、博士后留温就业补贴等。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政策有关规定分别由市级、县级人力社保部门日常管理,市人力社保局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立项审批和监督检查,县级人力社保局负责属地博士后工作站有关经费的落实和保障,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须对相关资助经费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申请按有关文件要求须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以下简称“奖兑系统”)进行申报、审批和经费拨付。

 

第二章  建站资助

第五条 对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建站资助,经费按获批后50%和授牌后50%标准进行拨付。

第六条 设站单位通过奖兑系统提交国家人社部或省人力社保厅的建站批准文件、授牌通知等佐证材料进行申请,经相应人力社保部门逐级审核批准后兑现资助经费。

 

第三章 工作站日常经费资助

第七条 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给予用人单位每人20万元日常经费资助(含科研经费资助)。

第八条 日常经费主要用于设站单位在实施博士后科研课题过程中产生的组织、管理、专家评估、学术交流等费用,以及保障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科研工作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日常经费分博士后科研课题开题立项后和中期考核后两期进行资助,各资助50%。

第一期经费申请:设站单位通过奖兑系统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评审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等,经相应人力社保部门逐级审核批准后兑现资助经费;

第二期经费申请:设站单位通过奖兑系统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有关材料,经相应人力社保部门逐级审核批准后兑现资助经费。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提前离站,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开展课题研究的,设站单位应及时将剩余经费退回相应人力社保部门。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生活补助

第十一条 给予新进站博士后每人30万元生活补助。

第十二条 生活补助分博士后科研课题开题立项后和中期考核后两期进行补助,各补助50%。

第一期经费申请:博士后个人通过奖兑系统提交身份证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评审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等,经相应人力社保部门逐级审核批准后兑现补助经费;

第二期经费申请:博士后个人通过奖兑系统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经相应人力社保部门逐级审核批准后兑现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提前离站或退站的,设站单位应协助博士后人员以月份为单位按比例将补助经费退回相应人力社保部门。

 

第五章 流动站导师津贴奖励

第十四条 对与我市工作站联合培养的流动站导师,在博士后人员研究课题结题出站后,按每培养1名博士后人员给予一次性3万元津贴奖励。

第十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导师个人通过奖兑系统提交本人身份证件、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博士后人员出站证明,经相应人力社保部门逐级审核批准后兑现津贴奖励。

 

第六章 博士后留温就业补贴

第十六条 对出站1年内留温全职工作,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在温自主创业,并按规定在温缴纳社保的博士后人员,给予50万元就业补贴,分5年发放。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一年一申请的原则通过奖兑系统提交相关材料,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批准后兑现补贴经费。第一期补贴申请需提交身份证件、博士后证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考核登记表、企事业单位劳动聘用合同(自主创业的人员提交在温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半年以上完税证明)、在温社保缴纳证明,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批准后兑现补贴经费。第二至第五期补贴申请需分别提交近一年的企事业单位劳动聘用合同(自主创业的人员提交企业近一年完税证明) 和在温社保缴纳证明。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为温委人〔2020〕1号文件的配套政策,有效期与之一致(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并将根据相应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