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21-00418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出台背景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依据现行法律规范“废改立”以及人力社保工作实际等情况,对2020年12月31日前出台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流程
经市人力社保局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自查反馈,政策法规处初审,形成初步清理意见,再次征求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意见,就有争议的问题多次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市人力社保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8月20日印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人社发〔2021〕 号)。
三、主要内容
公布保留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56件、其他政策文件85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其他政策文件132件。《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