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建华(身份证号码:33030219530611****):
根据(2012)温鹿刑初字第606号判决书所列事实,依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的规定,需核减你的视同缴费年限10年7个月。另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0〕358号)的规定,需清退你2012年5月至2012年7月服刑期间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1524.54元。核减后,你的累计缴费年限为21年9个月。重新核定应发待遇后,应退回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109623元。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0〕358号)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取消你的视同缴费年限10年7个月;
二、清退你2012年5月至2012年7月服刑期间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1524.54元;
三、责令你于2021年8月20日前退回多领的养老保险待遇109623元。
因本单位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温人社理字〔2021〕12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立爽、魏飞星
联系电话:0577-8886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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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