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简称第31号部令)第十七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21年9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已认定违纪违规考生的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院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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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021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意见汇总表(温州分考区)
温州市人事考试院
2021年9月30日
2021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意见汇总表(温州分考区)
序号 | 科目准考证号 | 考试科目 | 考试地点 | 违纪行为描述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1 | 133031303912 | 《建设工程经济》 | 温州市十二中 | 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 | 《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的规定》(人社部31号令)第六条 | 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2 | 433035600703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 | 温州市艺术学校 | 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 | 《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的规定》(人社部31号令)第六条 | 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