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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制度落实温馨提示
发表时间:2022-10-12 16:45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4号)和《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3号)等文件规定,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能源、化工、铁路、民航、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总包单位均应按规定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或在已有专用账户下设立项目分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开立后30日内,总包单位应将专用账户信息、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约定信息和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通过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报监管部门备案。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应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施工现场和监管部门网站公示30日,并向监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后,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采用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办理存储。采取保函、保险形式的,应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有效期应超过施工合同期6个月以上且有效期至少为1年,保函正本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存。

三、维权信息告示牌制度:总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四)项目“码上维权·不再忧薪”二维码和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

四、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同时,全面实行考勤与发薪联动机制,未参与考勤的不得发放工资,须由工人主动发起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才能发放工资。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五、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全面实施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实行分包单位委托总承包单位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的办法。

六、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用人单位应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七、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每月必须支付一次,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的金额支付;实行“点工”计酬方式的,应当按日工资或月工资标准全额支付,不得跨月核算、支付;实行“包工”计酬方式的,应当按照合同有关“包工”计酬条款及相应标准实行核算、支付;终止劳动合同或经协商离场,以及工作时间跨年度的,应当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核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