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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点群体公共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开发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8-19 15:31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为落实就业数字化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就业服务和就业治理水平,现就加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公共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开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群体服务地

(一)失业人员服务地为登记失业地。对同一失业人员,以省内最新一条有效的失业登记为准。失业人员在异地重新申请失业登记的,以变更后的登记地为服务地,同步注销上一条失业登记信息。

(二)就业困难人员服务地为认定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须经浙江数字人社工作平台认定,可从以下人员中产生:脱贫家庭成员、低保低边特困家庭和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大龄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人员、被征地农民(失海失涂退渔人员)等。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需以有效失业登记为前提。长期失业人员申请认定的,其在省内变更登记地但未中断的失业登记年限,可合并计算。对符合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持证残疾人条件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免除公示。

(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地为生源地。根据教育部门移交的数据,由生源地负责联系帮扶,对确有跨地服务需求的,可根据其本人意愿作相应调整。

二、强化人员动态管理

(一)提高首次联系时效

1. 对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服务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基层平台要在登记或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上门走访或电话等方式主动联系。要详细了解技能水平、就业意愿等具体情况,分级分类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创业指导等服务;要主动介绍就业创业政策内容,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办理。

2. 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照登记失业人员的服务要求,在1个月内完成首次联系。

(二)加强跟踪服务

对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落实定期联系制度,原则上每月开展1次跟踪回访,做好持续帮扶工作;对其本人拒绝按月跟踪回访的,从登记之日起每6个月回访1次。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困难家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提高服务频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符合享受临时生活补贴条件的,及时指导其申请补贴。

(三)完善退出机制

1. 对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入学、应征入伍、移居境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的登记失业人员,应及时注销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不能简单以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为由,注销失业登记。

2. 对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政策享受,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政策享受期满或退出政策享受后处于失业状态,并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可按规定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等政策。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 对实现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做好情况记录,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推荐其申领相关补贴,对退出就业的人员,不再作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跟踪服务。

三、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

(一)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政策扶持设置或由社会力量承接(购买服务等)的,用于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岗位。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岗位,也可委托承接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的单位管理,岗位要求符合温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指导目录(附件1)。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置、适度控制、动态监管”的原则,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各地要根据本级政府的就业目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就业困难人员数量、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规模、种类,并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岗位待遇,相关补贴标准和期限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开展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逐年提升公益性岗位兜底比例,帮助更多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

(二)加强过程管理。

各级政府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就业救助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稳妥实施;健全公益性岗位日常实地检查制度、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公益性岗位开发需经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人力社保部门的审核、检查工作。

街道(乡镇)负责公益性岗位认定、开发、管理等工作;社区(行政村)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具体实施,做好上岗人员的考核、业务培训等工作。

安置单位按规定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办理就业登记。安置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置政府机构和村(社区)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完善公益性岗位退出机制

各级人社部门应健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正常退出机制,对因政策享受期限届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退出公益性岗位的,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核实,停发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出现下述情况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1、服务人员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或已办理退休的;2、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的;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4、连续或累计病假、事假、旷工超过有关规定期限的;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以及对社区、居民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6、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7、擅自离岗或调换岗位,经指出后不服从管理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9、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0、上述规定外其他应予解除或自动终止协议的情况。

四、加强就业援助基地(来料加工点或扶贫车间)建设

各地要有针对性地筛选结对挂钩企业,支持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建立就业援助基地(来料加工点或扶贫车间),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援助基地(来料加工点或扶贫车间),每年按照每安置1名就业困难人员补贴3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挂钩企业)不超过15万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五、其他事项

各地要高度重视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实施,落细落实各项要求,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读,统一答复口径。各地要统一使用浙政钉重点群体帮扶模块。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帮扶等统计和目标考核数据将从系统生成。要适时开展调研督导,及时发现并解决系统不完善、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确保服务对象求助有渠道、就业有门路、生活有保障。


附件:1.温州市公益性岗位目录

          2.公益性岗位扩容分配表

          3.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0日

温人社发〔2022〕37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