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宏伟(身份证号:33032419680201****):
你原为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公务员,2018年8月办理退休手续,2018年9月开始领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经调查核实,你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7年12月21日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1日继续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被鹿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2020年10月9日,中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委员会作出《关于给予朱宏伟开除处分的决定》(温环党〔2020〕63号),决定给予朱宏伟撤销提前退休手续,开除公职处分。根据上述决定,你不能办理退休,并领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自2018年9月至2020年3月,你已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126910.64元。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违规领取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126910.64元退回本机关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3001628767050005608-0002,开户行:建行中山支行)。
因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温人社理字〔2022〕5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立爽、魏飞星
联系电话:0577-88869819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303号人力社保局2号楼1605室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