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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乐清作出首个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行政处罚案件
发表时间:2023-10-16 09:55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乐清作出温州市首个工资保证金未按规定缴纳行政处罚案件。2023年7月,乐清市人力社保局通过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发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乐清市某某项目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经核查,该项目于2022年7月份办理施工许可证,于2023年开始施工,但一直未按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23年8月,乐清市人力社保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但该公司一直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乐清市人力社保局对其作出罚款伍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而制定的,其将多年来经实践验证成熟有效的欠薪治理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包括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劳动用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等。其中工资保证金的设立,更是《条例》为农民工工资支付设立的最后一层保障。今年以来,乐清市人力社保局已对33家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立案并责令整改。

人力社保部门提醒,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尽的义务。经人力社保部门责令后整改到位的,不予处罚,但立案记录直接影响施工总承包单位3年内新进项目申请免缴。


法律援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供稿:乐清市劳动保障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