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晓燕(身份证号码3***82198706*****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规定,我单位近日对你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等有关方面实施稽核,现将稽核情况及整改意见告知如下:
一、违规事实:你于2020年1月向温州市本级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定待遇期自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共计11个月。2020年7月因重新就业待遇终止发放,实际领取待遇7个月。经调查核实,你已于2020年6月在浙江省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重新就业,2020年7月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2304.92元,其中失业保险金1608元、失业基金代缴医疗保险费612.92元、临时价格补贴84元。
二、处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回;拒不退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三、整改意见:请你于收到本告知书三十日内,至我中心窗口(温州市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2楼7号)或通过网银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待遇2304.92元至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温州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基金,账号:733000120190069999,开户银行:温州银行总行营业部,网银退款请备注姓名)。
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逾期未纠正的,将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你依法处理,并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整改告知书》(温就稽告字〔2023〕第1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璐芸、施娴静
联系电话:0577-89090319、89090320
联系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5号人才大厦办公楼1013室
温州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