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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23-00069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02-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连小聪)
发表时间:2023-02-03 15:08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连小聪(身份证号:3***02195910*****8):

你原为温州市红十字会干部,2011年1月办理退休手续,2014年10月开始由温州市社保中心发放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经调查核实,2018年4月你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浙0302刑初1327号〕,刑期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根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的规定:“公务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你属于以上条款规定的情形,自2017年2月起,你已不能领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因未掌握你的服刑信息,你单位也未主动申报,温州市社保中心仍向你发放了2017年2月至2019年9月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206746元。

根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于2023年3月31日前将违规领取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206746元退回本机关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3001628767050005608-0002,开户行:建行中山支行)。

因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温人社理字〔2022〕23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立爽、魏飞星

联系电话:0577-88869819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303号人力社保局2号楼1605室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