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职改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和行业发展实际,我们修订了《温州市企业人员建筑材料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温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
温州市企业人员建筑材料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市建筑材料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发挥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导向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材料行业特点和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温州市企业范围内从事建筑材料相关专业领域技术技能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建筑材料相关专业工作涉及:水泥与混凝土(水泥、混凝土、砂浆、建筑钢材)、无机材料(石灰、石膏、水玻璃、镁质胶凝材料)及非金属材料(墙体材料、屋面材料、门窗材料、石材、陶瓷、玻璃、涂料、防水材料)、建筑装饰材料(有机材料中的植物材料、沥青材料、高分子材料、石膏装饰材料、纤维装饰织物和制品、玻璃装饰制品、金属装饰制品、保温隔热材料及吸声材料)、建筑材料检测(建筑材料基本性质试验、水泥试验、混凝土用骨料试验、建筑砂浆试验及钢筋试验)等。
第三条 建筑材料专业归属工程技术系列,中、初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为初级资格,工程师为中级资格。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二、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对象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我市建筑材料行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申报人员近三年单位年度考核应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第七条 申报人员应当按照《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温人社发〔2020〕125号)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即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技能人员的技能培训学时视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八条 技术员应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助理工程师应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工程师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并具有解决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申报建筑材料专业技术员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高中毕业,从事建材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或具有非相关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建材相关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取得建材相关工种中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建材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第十条 申报建筑材料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建材相关专业技术员资格后,实际从事技术员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建材相关专业技术员资格后,实际从事技术员工作3年以上;或高中毕业,从事建材相关专业工作9年以上。
(二)取得相关工种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获浙江省技术能手称号,取得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浙江青年工匠”入选人员,原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优秀技能人才”的人员。
(四)不具备上述三项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或技能荣誉,但按所附量化评价标准,其自评分(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分除外)达到15分及以上(专家评议后,自评分未达到的不予晋升)。
(五)任其他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兼)评建筑材料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
第十一条 申报建筑材料专业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建材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和本科学历,取得建材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建材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关工种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三)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首席技师、全国技术能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浙江工匠”入选人员,原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拔尖技能人才”的人员。
(四)不具备上述三项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或技能荣誉,但按所附量化评价标准,其自评分(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分除外)达到20分,且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以上专家署名推荐并签写联系方式。
(五)任其他专业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兼)评建筑材料专业工程师资格。
第十二条 取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按社保缴纳属地原则,向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初定建筑材料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实际从事建材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资格。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实际从事建材专业工作满1年,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实际从事建材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三)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建材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建材专业工作须满1年),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者,经考核合格的,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取得下列标志性成果之一,且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合格的,经评委会审议通过,可直接晋升工程师任职资格。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建材相关专业一级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获建材专业领域省部级(国家级行业)科技奖项一等奖(排名前9),或二等奖项(排名前7),或三等奖(排名前5);市厅级(省级行业)科技奖项一等奖(排名前5),或二等奖(排名前3),或三等奖(排名前5)2项。
(二)建材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者(排名前3);
(三)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县级以上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拔尖人才、科技(生产)先进工作者;市级以上相关专业竞赛类奖项主要获奖者(排名前3);建材类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者(排名前3);2个以上建材领域省级新产品(通过鉴定)的主要开发者(排名前3)。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学历专业非建材相关相近专业的,视为专业不对口。申报人有多个学历(学位)的,如有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学历(学位),可按其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建材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计。。
第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调入企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机关工作的年限,可视作专业工龄,可与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三、评价方式、标准和程序
第十六条 建立温州市企业人员建筑材料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价标准(附后),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七条 专业审议组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运用业绩评估、理论考试、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为评审通过。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评审结果发文公布通过人员名单,并制发任职资格电子证书。
四、附则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与建材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后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的技能人才申报评审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可分别视同为中专、大专、本科学历。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建筑学、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钢结构、建筑幕墙)、土木工程、工民建、环保工程、给排水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建筑材料、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建筑经济、工程造价等专业。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出现的“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有严重违反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四)有其他违反评审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或技能荣誉,按自评分破格申报的人员,经专业审议组评议后,发现其自评分明显高于最终审核得分,存在故意抬高分值情况的,连同举荐人一并记录评审工作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人员建筑材料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温职改办〔20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温州市企业人员建筑材料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价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