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23-00384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温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部分)》,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2月5日由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针对家政服务人员身份可靠、体检合格等公众关注焦点以及推进家政服务“大数据”共享利用,规定了四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是家政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将信息录入家政服务管理平台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二是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者提供服务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三是家政服务机构为未履行家政服务人员体检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四是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以及家政服务消费者隐瞒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况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二、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2023年7月初,市人力社保局起草了市家政服务条例处罚裁量基准。
2023年7月24日至2023年8月3日,向温州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和在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反馈。
2023年8月7日,经合法性审查通过。
2023年8月28日,经局领导集体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针对《条例》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处罚条款,结合柔性执法的工作导向,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因素、违法行为的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确定从是否首次违法、是否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涉及人数是否众多、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方面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类设置轻微、一般、严重三档裁量基准。
四、适用范围
本裁量基准适用于我市人力社保部门对违反《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九、十一、十五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五、施行时间
文件公布后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孙灵芝
联系电话:0577-8909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