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尚情(身份证号码3***26199412*****2):
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你于2020年8月向本机关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定待遇期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共计6个月。2021年1月因重新就业待遇终止发放,实际领取待遇5个月。经调查核实,你已于2020年8月在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重新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因此,你需退回于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8933.68元,其中失业保险金6432元、失业基金代缴医疗保险费2451.68元、临时价格补贴50元。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回;拒不退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本机关拟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你于收到本告知书30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8933.68元退回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温州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基金,账号:733000120190069999,开户银行:温州银行营业部,通过网银退款请备注姓名;或至市就创中心窗口:温州市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2楼8号办理)。拒不退还的,按规定将你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
你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因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温人社告字〔2023〕30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冯朝辉 赵冬冬 联系电话:0577-89090562
联系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5号人才大厦办公楼1003室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