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书峰(身份证号:412*************74):
经查,温州市建银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胡少敏于2021年12月31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温市工决【2022】00167号),依据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30302420210023515号)。依据(2022)浙0302民初8153号调解书、(2022)浙0302执7076号之一执行文书,你尚欠申请执行人14811.95元。现工伤职工胡少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向我中心申请工伤待遇先行支付(拟算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29114.03元)。
请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情况予以核实,并反馈我中心。如有异议,请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如你无异议或逾期未反馈的,我中心将向工伤职工先行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同时依法取得在债权范围内要求你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因我中心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先生、温女士,联系电话:0577-88861106。
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