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23年度考核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对象为市直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中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年度考核内容
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以聘用合同管理为主导,突出考核聘用合同的履职情况。全面考核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工作实绩应当综合考量工作数量、质量、时效,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实行分级分类考核,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增强针对性、有效性。“双肩挑”人员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应当包括所聘两个岗位的职责任务。
(三)年度考核等次和比例
1.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优秀档次名额应当向一线岗位、艰苦岗位以及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倾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申报说明,经审核同意后,年度考核优秀档次的比例分别予以适当提高至25%或降低至15%:
(1)事业单位获得集体记功及以上奖励的;
(2)事业单位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或全国、全省系统综合性表彰的;
(3)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上级有关机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程序以文件形式对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责任目标等完成情况确定绩效考核为优秀档次的;
(4)对事业单位的责任目标等完成情况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以及问题较多、被问责的事业单位。
(四)年度考核特殊情况处理
1.对初次就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工作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对非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当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与本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事业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原工作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2.挂职、援派、驻外半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在外派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档次的,不占派出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同时不占派出单位考核测算基数。
农村指导员、下派村第一书记;市直有关部门派驻市审批中心窗口人员,由各考核责任单位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单位。上述人员单列考核,优秀人数不占原单位的优秀比例,同时不占原单位考核测算基数。
承担党委、政府重大专项工作的工作专班中的事业人员,由派出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表现进行考核确定等次,有关专项工作情况由相应专班牵头单位提供。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后,也可由工作专班牵头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单独申请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拟定的优秀等次名额可不占派出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指标,但派出单位计核年度考核优秀等比例的人员基数应予相应核减。
3.病假、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培训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
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档次。
4.对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并按规定条件确定档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档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5.对受政务处分(事业单位处分)的工作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1)受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
(2)受记过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3)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作出处分的当年和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6.受诫勉、组织处理的工作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1)受诫勉、调整职务处理的,在作出处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
(2)受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在作出处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处理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档次;结案后未受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党内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档次。
(五)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制定方案。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方案,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其他形式听取意见后,面向全单位发布。考核方案须明确考核标准,细化不同岗位的考核要素和具体指标,合理设置指标权重,明确考核档次对应条件。鼓励事业单位建立有针对性、有效性的量化考核指标。
2.总结述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任务、考核内容以及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年度考核表,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3.测评、核实与评价。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可以采取民主测评、绩效评价、听取主管领导意见以及单位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等符合岗位特点的方法,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档次建议。
4. 确定档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或者主管机关(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审定考核档次。拟确定为优秀档次的须在本单位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由本人签署意见。
6.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7.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并备案。
二、考核结果运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职务、职员等级、工资、评定职称、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等的依据。按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对确定为2023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权限(市直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给予嘉奖一次;2021年-2023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三个考核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将相应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给予记功一次。嘉奖、记功奖励按规定给予发放一次性奖金,发放标准按照浙人社发〔2020〕1号文件执行,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奖励的奖金,由所在事业单位发放。其他考核结果运用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六条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各部门(直属单位)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情况汇总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和奖励决定文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批准。
三、工作要求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奖励工作,认真学习领会最新的考核政策规定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加大考核奖励力度,规范考核奖励程序,严格考核奖励规定,不断提高考核奖励工作的整体效能。考核奖励工作应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奖励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请各单位于2024年1月31日前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申报2023年度考核奖励结果。纸质材料报送至市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联系人及电话:许艳梅 0577-89090173
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
3.年度考核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及其他人员名单表
4.年度考核合格名单表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情况汇总表
7.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申报说明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