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温州根治欠薪
温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红黑榜”评定通报操作标准
发表时间:2024-10-15 10:58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为促进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褒奖诚信守法、惩戒失信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制定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红黑榜”评定通报操作标准。

一、评定通报范围

本评定通报操作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及农业、电力、能源、自然资源、信息产业及基础设施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二、评定通报标准

(一)工程建设项目红榜标准:经人力社保部门与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审查、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列入“红榜”发布通报。竣工前未退出红榜,且在建过程中未进入黑榜的,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可予以信用评价加分或其他相应激励。同时,在红榜期间,人力社保部门可降低对该项目的工资支付风险审验次数(统一为一年两次)。

1.自开工之日起至今(期满不少于6个月)在我市辖区内所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2.自开工之日起至今(期满不少于6个月)在我市辖区内所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农民工因涉薪纠纷问题信访维权的或未发现因涉薪纠纷被举报投诉记录的(或相关涉薪纠纷举报投诉经核查不属实的);

3.自开工之日起至今(期满不少于6个月)在我市辖区内所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因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要求被相关部门查处(含责令限期改正、信用评价扣分、行政处罚或处理等)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黑榜标准:经人力社保部门与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审查、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列入“黑榜”发布通报,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同时予以信用评价扣分,如属于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资格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取消其免缴资格。

1.因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经人力社保、住建、交通或水利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2.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3.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造成群体、极端讨薪事件或引发网络舆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4.“屡改屡犯”,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5.施工总包单位的单一工程项目在国平台欠薪纠纷反映线索经核实累计达20件及以上的;

6.其他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三、通报周期内容

动态化实施“红黑榜”评定通报,一般每季度公布1次,若工作需要,“黑榜”可不定期公布。

(一)公布“红榜”应载明下列内容:用人单位全称、项目名称,列入“红榜”事由等相关情况。

(二)公布“黑榜”应载明下列内容:用人单位全称、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列入“黑榜”事由、权利救济期限或申诉途径等相关情况。

四、通报工作程序

(一)“红黑榜”评定通报实行分级分类负责,各县(市、区)人力社保与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黑榜”的信息采集、联合审核和统一报送工作。

(二)市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的人力社保、住建、交通和水利等成员单位建立“红黑榜”评定确认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对各县(市、区)报送的“红黑榜”名单进行复核、评定,经相关门户网站公示5日无异议的,予以行文发布。

(三)工程建设领域企业“红黑榜”的期限为1年,自作公布之日起,实施动态管理。

列入“红榜”项目如因发生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被相关部门查处的,即时移出“红榜”。

列入“黑榜”项目期满6个月,在作出不再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书面信用承诺后,可以按申请移出“黑榜”。移出“黑榜”后,如再发生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的,即时列入“黑榜”,并在该工程项目竣工前不得移出“黑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