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波(身份证号码4***25198208*****2):
你于2020年12月15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定待遇期自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共计5个月,2021年5月待遇到期终止。经调查核实,你已于2020年12月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因此,你需退回于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8040元。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回;拒不退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你于收到本决定书十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8040元退回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温州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基金,账号:733000120190069999,开户银行:温州银行总行营业部,通过网银退款请备注姓名;或至市就创中心窗口:温州市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2楼8号办理)。
因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温人社理字〔2024〕1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你可以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行政处理决定书(温人社理字〔2022〕6号)作废。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赵冬冬 冯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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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