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晓燕(身份证号码3***82198706*****8):
本局于2024年4月18日向你送达了温人社理字〔2024〕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因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义务:
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共计2304.92元(账户名称:温州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基金,账号:733000120190069999,开户银行:温州银行营业部,通过网银退款请备注姓名;或至市就创中心窗口:温州市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2楼8号办理)。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温人社催字〔2024〕15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你可以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赵冬冬 冯朝辉
联系电话:0577-89090316 0577-89090562
联系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5号人才大厦1003室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