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春燕(身份证号:3***02195409*****X):
经核查,你于1980年12月参加工作,视同缴费年限10年6个月,实际缴费13年3个月,累计缴费年限23年9个月,2004年9月办理退休手续,2004年10月开始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调查核实,(一)你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2〕温鹿刑初字第474号),后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实际执行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二)你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浙0303刑初481号),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的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0〕358号)的规定,“三、退休人员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在教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服刑、劳教前的标准发给,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你属于以上条款规定的情形,因未掌握你的服刑信息,你也未主动申报,温州市社保中心仍向你发放了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未发放)服刑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服刑期间基本养老金调整产生的待遇差额共计123456.68元。
经核算,您多享受((本人,参保人姓名:江春燕,社会保障号码:3***02195409*****X)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 123456.68 元,大写壹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元陆角捌分。
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注明待遇退还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
若难以一次性退回多享受待遇的,可以向我们申请分期退回,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分期退回多享受待遇。
若未按期退回多享受待遇,参保人存在继续发放的社会保险定期待遇,我们将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直接从参保人在 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经办机构名称)后续享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中抵扣。参保人存在应一次性领取、继承的个人账户余额或者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待遇时,我们将在结算时对未退回部分直接抵扣。
若未按期一次性退回、未申请分期退回、没有待遇可以抵扣的,我们将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向您出具《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
收款账户名称: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银行账号:1203202029088888166-000000001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附言:(江春燕、3***02195409*****X)退回多享受待遇
因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 苏先生 电话: 0577-88869819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1605室
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