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24-00111 | 文号 | 温人社发〔2024〕14号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阅读版本 | |
成文日期 | 2024-03-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13-2024-0001 |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大力实施“瓯越英才计划”高水平建设区域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40条意见〉的通知》精神,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联合修订了《温州市博士后工作专项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2024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博士后工作专项政策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博士后工作专项政策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大力实施“瓯越英才计划”高水平建设区域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40条意见〉的通知》(温委人〔2023〕2号),制订本细则。
(二)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其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费资助包括建站资助和综合资助。
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企业类工作站博士后入站前已在该设站单位入职六个月以上(以社保为准);高校院所类工作站博士后入站前已在该设站单位入职三个月以上(以社保为准);温州市内二次进站的博士后。
(四)博士后工作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经费保障和绩效评价;县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属地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经费保障和绩效评价;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须对相关资助经费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博士后工作经费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以下简称“奖兑系统”)进行申报、审批和拨付。
二、建站资助
(一)对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建站资助。由原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工作站,在原资助基础上予以一次性补足。
(二)设站单位获批并引进博士后正式开题后通过奖兑系统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同意设站批复文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经相应人力社保部门逐级审核批准后予以兑现。
三、综合资助
(一)对企业类工作站,按人员类型进行综合资助。企业每招收1名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给予设站单位50万元综合资助;每招收1名非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给予设站单位35万元综合资助。
(二)对高校院所类工作站,在按人员类型进行一般综合资助的基础上,建立与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配套的额外综合资助机制。
高校院所类工作站,每招收1名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给予设站单位35万元一般综合资助;每招收1名非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给予设站单位15万元一般综合资助。
对高校院所类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获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按省资助金额1:1匹配额外综合资助。
(三)企业类博士后综合资助、高校院所类博士后一般综合资助均按博士后进站开题、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三期分别资助40%、30%和30%。高校院所类博士后额外综合资助在省人力社保厅公布择优资助人员名单后给予一次性资助。
综合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设站单位在开展博士后科研项目过程中产生的组织、管理、专家评估、学术交流等费用,以及保障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科研工作的其他费用。
(四)设站单位通过奖兑系统提出综合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分别提交联合培养协议书和开题评审表(一期资助)、中期考核表(二期资助)、出站考核表和绩效自评材料(三期资助)等相关材料。申请高校院所类额外综合资助的,另需提交省人力社保厅公布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人员名单文件,经相应人力社保部门逐级审核批准后予以兑现。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提前离站,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开展课题研究的,设站单位应及时将剩余经费退回相应人力社保部门。
四、附则
(一)名词解释
1.“全职”参照温委人〔2023〕2号文件解释,即要求市外无工作,劳动人事关系在我市,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1)与设站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办公地点在我市。(3)国内人才统一要求在办理进站手续后以在温设站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事业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且目前为在保状态;外籍人才需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且以在温设站单位为工作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4)除温州单位外,不再有其他全职任职单位。
2.“高校院所”包括在温市属高校、各类研究与开发机构(含科技事业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具体以市委人才办和市科技局认定的清单为准。
(二)本实施细则为温委人〔2023〕2号文件的配套政策,有效期与之一致(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并将根据相应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